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51號原告靖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璟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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