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507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4年度偵字第9285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帳單拾張、六合彩簽注總表壹張、六合彩簽注單玖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年底某日起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在臺中縣○○鄉○○路○○○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私設俗稱「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傳真或親自到現場簽選號碼之方法聚眾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將簽單分港式「二星」、「三星」、「四星」,每組自O一至四九號有四十九個號碼,參與賭博之人,每簽選乙組號碼須先繳交賭金(限制每一期最多繳交五萬多元),若所簽選之號碼與每週二、四、六之同日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六組號碼中之任二組、任三組或任四組相同者為中獎,選中「二星」者,每百元可得五千七百元之彩金,選中「三星」者,每百元可得五萬七千元之彩金,選中「四星」者可得賭金五十七萬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數悉歸侯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並以此較高獲勝機率營利。迨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晚上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上開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簽注帳單十張、六合彩簽注總表一張、六合彩簽注單九張及傳真機一台。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被告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簽注帳單十張、六合彩簽注總表一張、六合彩簽注單九張及傳真機一台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上開賭博犯行,顯兼有與賭客對賭之情形,公訴意旨漏未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接受賭客之簽賭,乃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均為該次之接續行為;被告多次以該期六合彩開獎之號碼提供賭客賭博場所簽賭、聚眾簽賭六合彩並與賭客對賭,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法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提供簽賭行為而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人論以牽連犯,容有誤會,亦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曾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已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改,其犯罪之動機在牟取不正當利益,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簽注單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非字第二0七號判決參照),其餘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翠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