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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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103年度執字第5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賴柏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係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3所示2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爰擇有利於受刑人者定之。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公共危險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附表:受刑人賴柏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2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2萬元│├────────┼────────┼────────┼────────┤│犯罪日期│102年11月17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796號│字第28258號│字第1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交易字第│103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第991號│73號│149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29日│103年3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交易字第│103年度交易字第││判決││第991號│73號│149號││├────┼────────┼────────┼────────┤││判決│103年1月27日│103年2月24日│103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558號(已執│字第3264號│字第5370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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