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原告 譙克強
譙慧珍 譙慧芬 兼上三人 譙盛安 共同代理人原告 楊純雅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譙堯仁 (原名 譙克成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尚未完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按本件原告請求之遺產價額為貳佰玖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原告之訴之利益為其中之六分之五,又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貳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佰貳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原告已繳納貳仟元,尚不足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