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10號原告 鄭素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