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泓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