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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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黃信文
被 告 蔡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21日下午6時14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路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於該路與三多路口與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
客車發生行車糾紛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妨害原告行駛道路權
利之故意,接續於同日下午6時14分及16分許,均以閃燈、
逼車後超車至原告所駕車輛前方,並旋即急煞減速2次之強
暴方法,妨害原告行駛之權利,致原告及車上家人蒙受恐懼
及受有道路行車權利之侵害。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行車之自由
權利,並造成原告及家人精神痛苦及恐懼,所造成之身心痛
苦至今尚未平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稱伊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不爭執;伊有誠意要跟原告和解,但就金額要再談
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僅1人,即事
發時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駕駛,縱認被告本件行為亦
對斯時搭乘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其他乘客造成自由權
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亦僅得由遭受侵害之人向被告為損
害賠償之請求,非能以原告一己之名義就其他受害之人之損
害為請求。原告主張被告造成原告及家人精神痛苦及恐懼,
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等語,則原告應已將訴外人之損
害納入原告本件請求之範圍內,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無據
,自不應准許而應予駁回。是本件僅需就被告之行為是否對
原告造成不法侵害為審究。
㈡次查,被告於100年8月21日下午6時14分及16分,基於妨
害原告行駛道路權利之接續犯意,在高雄市○○○路先後2
次以閃燈、逼車後超車至原告所駕車輛前方,旋即急煞減速
,妨害原告行駛之權利等情,業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70
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自可信為真實。
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行駛道路之自由,並足使駕駛車輛之
原告因擔憂行車安全而感到恐懼。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
權並使其心生恐懼,原告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
㈢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考量原告所受之損害程度外,尚應
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等節以定之。查
原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公,家境小康,100年度所得約67
萬餘元;被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營造業監造工程師,家境
小康,100年度所得約34萬餘元等情,有警方調查筆錄及兩
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原
告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害之程度、精神所受痛苦,及兩造
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工作收入等一切情狀,而認原告所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8,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8,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七、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
,爰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