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06號聲請人 劉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06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第一金證券│萬得福證券投│03-D0-00-0000000-0│1│5023.6││投資信託股│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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