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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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詮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詮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詮箴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詮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前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呂詮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6日│103年10月14日至同年│104年5月27日││││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78號│第23971號│第20923、231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30│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3│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12月28日(聲請│107年2月22日│││││書附表誤載為105年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45│105年度審訴緝字第23│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號(程序駁回)│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日│106年3月30日(撤回上│107年3月26日│││││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2238號│字第2238號│第9506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