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5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林 李方菁 相對人 李虹 虹債務人 李政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4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1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政鋒,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李政鋒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180,000元,清償日為124年12月2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6月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518,89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李政鋒於105年7月20日將上開抵押物因贈與登記予相對人 林李方 菁、 李虹虹 ,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豐原││897-8│366│9分之1│││││││││( 林李方菁 18│││││││││分之1、李虹│││││││││虹18分之1)│├─┼───┼────┼───┼───┼──────┼─────┼──────┤│2│臺中│豐原區│豐原││897-45│10│9分之1│││││││││(林李方菁18│││││││││分之1、李虹│││││││││虹18分之1)│├─┼───┼────┼───┼───┼──────┼─────┼──────┤│3│臺中│豐原區│豐原││897-43│80│全部│││││││││(林李方菁2│││││││││分之1、李虹│││││││││虹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546│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停車空│一層:74.45│陽台:25.16│全部││││原段897-43地號│間、店│二層:70.95││(林李方│││├───────┤舖、住│三層:66.09││菁2分之││││臺中市豐原區成│宅│四層:62.70││1、李虹││││功路133巷8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五層:37.12││虹2分之1│││││凝土造│合計:311.31││)│││││層數:5層││││├─┴──┴───────┴────────┴──────┴─────┴────┤│共有部分:豐原段9554建號,面積78.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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