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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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七百九十四元。
(二)、第一審郵資:九百八十九元(即繳納一千零二十元,退郵三十一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即郵資):六十八元。
三、經核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