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素玲 被告宏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陳湘琳~B法官王美婷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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