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真正之住、居所(須提出兩造全戶之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真正之住、居所(須提出兩造全戶之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