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受刑人)甲○○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其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三七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執行卷宗足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