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洪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傑明 律師被告 鄒連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77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