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沈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
被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