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2再審被告辛○○原名: 廖文
戊○○
樓己○○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再審被告丙○○○
丁○○甲○○乙○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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