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禩賢 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8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