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寄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寄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