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4年8月15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時,除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5年5月25日後未依約給付,尚欠49,808元及如
主文所述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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