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周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本案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周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本案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