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婉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亞蒨 (原名 林秀金林秀瑩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9,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忠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