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7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泰宏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
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
手段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行為人
已有犯罪行為之事前傾向,亦即其原有犯罪之意圖及想法,
教唆者僅係利用其機會始加以逮捕而已,行為人之犯罪決意
並非其所誘發,此即一般警察機關所指之誘捕偵查或稱「釣
魚」辦案之方式,因其僅係利用其機會,並非違法誘發他人
犯罪始予以逮捕。故關於販賣之罪,倘係員警基於誘捕偵查
佯裝買主而查獲者,因員警主觀上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
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然被告原具有販賣之故意,且已著手
於販賣行為,仍應視各該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而論以未遂犯
。經查,本案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乃係員警接獲民眾檢舉
,瀏覽被告於「亞太X12手機玩家俱樂部-元亨通訊」之臉
書社團所刊登之商品照片及販賣訊息後,乃以誘捕偵查之方
式至被告所經營之實體店面佯裝購買而查獲,是員警自始既
無買受之真意,被告之行為要僅屬販賣未遂階段。是依卷內
之證據資料,實無法證明被告已有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販賣予他人之情事,僅屬販賣未遂,而該條復未就販賣未遂
設有處罰之規定,自難認被告已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
販賣罪,而僅能論以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
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已註冊
商標圖案之商品,然為圖私利仍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仿冒商
標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
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
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兼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
品數量非鉅,犯罪所生之危害非深、犯後態度、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詢問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此為
刑法第38條有關於沒收物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採義務
沒收主義。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義務宣
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仿冒商標│商標審定號│商品及數量│商標權人│
│號│││││
├─┼──────┼─────┼───────┼─────────┤
│1│蠟筆小新│00000000│手機貼36張。│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
│2│哆啦A夢│00000000│手機貼38張。│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
│3│哆啦A夢│00000000│手機殼4個。│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
│4│阿迪達斯│00000000│手機貼104張。│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5│HELLOKITTY│00000000│手機貼272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手機殼10個。│公司。│
├─┼──────┼─────┼───────┼─────────┤
│6│HELLOKITTY│00000000│USB傳輸線1條。│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
│7│moshi│00000000│手機殼1個。│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
├─┼──────┼─────┼───────┼─────────┤
│8│星際寶貝│00000000│手機貼共24張。│美商迪士尼企業有限│
│││││公司。│
├─┼──────┼─────┤├─────────┤
│9│米奇│00000000││美商迪士尼企業有限│
│││││公司。│
├─┼──────┼─────┼───────┼─────────┤
│10│大眼蛙│00000000│手機殼2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
├─┼──────┼─────┼───────┼─────────┤
│11│SAMSUNG│00000000│手機7支、手機│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
││││殼45個。│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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