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62號聲請人 侯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建民 因本院一0三年度家親聲字第四六二號請求給付扶養費,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