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鴻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附卷足憑。又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再參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附債務人歷史消費明細上載有南山人壽消費款,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有效保單現況,經保險公司函覆債務人所有之三筆保單均已失效,此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參。故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