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938號
原   告  何麗玲
被   告  許瑛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17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懷疑其配偶即訴外人 邱福銀 與原告關係曖
昧,而於民國105年5月26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
○街○○號之永明里辦公處與原告發生口角,後經原告報警處
理,兩造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一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協調,嗣同日時17分許,原告欲離開永明
派出所,被告因認原告未清楚交代與邱福銀之關係,為使原
告停留該處說明,竟以徒手拉扯原告右手及左手手持之紫色
手提包帶子,妨害原告離去,經在場員警見狀上前攔阻,惟
被告手持暗紅色手提包帶子拉扯過程中與原告所持前揭紫色
手提包帶子打結,被告仍緊拉其所持暗紅色手提包,致原告
難以離去,嗣員警將上開2個纏繞之手提包帶子分開,並將
前揭紫色手提包歸還原告後,原告始得離去,被告以前述強
暴方式妨害原告自由離去之權利達1分鐘之久,過程中原告
因遭被告拉扯及手提袋帶子摩擦,而受有右胸部1×1公分
及1×1公分之擦傷、右臂17×2.5公分、1.5×0.1公分
、左臂3×1公分及3×1公分紅腫等傷害,乃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基於捍衛自己的家庭,主觀意思是希望原
告把事情溝清楚再走,並無故意傷害原告之意,且原告之傷
勢,並非被告直接造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
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等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被告傷害及強制等事實,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有罪,復經上訴後確定,此
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案卷資料,及臺灣高等法
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判決書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是
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依上開規定,自屬有據。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
、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學歷、工作
、經濟情況,原告為53年次,專科畢業,里長,經濟狀況小
康等情;被告為53年次,高職畢業,家管,經濟狀況小康等
情,此業經兩造分別於刑事案件中 陳明 在卷,並有卷附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可按,本院認原告向被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以5,000元為妥適,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採。
(三)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顯與卷內之事證不符,且亦未
提出其他有利之事證供參,是上開所辯,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7年5月12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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