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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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約定工程承攬,工程名稱為「台鐵台
南沙崙支線計畫工程中洲車站防音牆場鑄基樁工程」,於
民國(下同)98年11月16日被告將前開工程中之「場鑄基
樁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部份數量另行發包予原告施作
,工程施工單價為、每支基樁樁長8米,每米新台幣(下
同)530元,施工數量依實作數量計算結付工程款。經核
,系爭工程原告施作完成31支場鑄基樁,有被告現場監工
張簡芳 簽確認,並有被告結算時所製發之工作進度表可稽
,經雙方約定承攬之單價計算後為131,440元(計算式:31
支*8米*530元),另應加計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5%營業
稅為6,288元,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為137,728元(計
算式:131,440+6,288),被告於99年2月11日支付34,990元
,經原告催討被告應續付工程尾款時,被告卻宣稱有扣款
情事,並附扣款明細,而原告同意負擔部份為、發電機租
金9天,日期由99年1月27日起至99年12月7日止,金額
3600元(計算式:5600元/14天*9天)及廢土清運金額8000
元,合算之後被告應需支付原告其餘工程款91,138元(
計算式:137,728-34,000-0000-0000),迭經催討,乃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91,138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宣稱扣款是因施工之問題云云者,絕無此事。原告自
99年11月27日開始施作至99年12月7日完成;系爭工程31
支並由現場監工簽單確認,這過程中並未有現場人員告知
有須改善地方,由此可見是被告就應給付工程款的推託之
詞,且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⒉原告是98年12月10日才將機具運離現場,自98年12月7日
到98年12月10日機具現場待工有3日,這待工天數中被告
並未告知原告尚有2支基樁必須施作,機具要離開現場時
也經現場人員同意,兩造當時也未約定必須完成多少數量
,不是如原告所言必須完成33支,所以被告在6月21日開
庭筆錄中提到原告有2支基樁未施工並非事實,由此可見
被告扣款理由不當。
二、被告則以:原來約定要作33支,但實際上原告工程只做了
31支,因施作不完全,所以我們找其他公司來繼續補原告未
施作的工程部分,而找其他公司來做,金額比較高,另外作
那兩支要七萬多,還有其他相關施作的費用,加起來就是原
告請求的金額九萬多,有營造廠開出的明細為證,所以那兩
支另外再施作工程的價差,要扣原告的工程款等語置辯。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作進
度日報、統一發票、銀行帳戶資料、扣款明細、搬運費請款
明細影本為證。被告對於未給付原告工程款一節不爭執,惟
以:原告施作不完全,原來約定要作33支,但實際上原告工
程只做了31支,被告需找其他公司來繼續補原告未施作的工
程部分,故扣原告工程款等語置辯。然查,被告主張兩造間
契約約定工程為33支基樁,為原告所否認,是就兩造契約約
定內容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經查,雖原告提出
工程估價請款單為證,惟尚無法證明兩造契約約定內容確為
33支基樁之事實,又被告對於未給付原告工程款一節不爭
執,是被告以前情抗辯,即非有理,則被告抗辯即屬無據,
是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從而本件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138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而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