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35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