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15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4月20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9900110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鋼瓶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2月25日23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里○○街○○號前空地。
㈢行為: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含鋼瓶1瓶),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其於上開時、地,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為警臨檢當場查獲等語,並有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鋼瓶1瓶可證,有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經實際測試,
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分,有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99年3月4日槍彈鑑定書附卷可查,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
並無殺傷力;被移送人於晚上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上
街,令人難辨其真偽,顯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是被移送人
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
之行為。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鋼瓶1瓶,均為
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承明確,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