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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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