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2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