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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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三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甲○○乙○○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伍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一份。(包括法定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或不能通知之事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