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六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
二、被告之大陸居民身分。
三、被告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四、代被告辦理申請台灣地區旅行証証之申請資料(向境管局申請)
五、被告來台辦理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
六、結婚登記之申請資料。
七、被告出入國境証明(請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台中市設有分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