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死亡,此有被告內載其死亡及日期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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