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0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