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二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