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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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調字第1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艷真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艷真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72,531元及利息,相對人林艷真名下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 葉春榮 ,以擔保第三人 林木春 對相對人葉春榮新臺幣1,000,000元之債權,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艷真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艷真、葉春榮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