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晢銘 即秋宇商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百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已實際租賃貨車使用及支出租賃金額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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