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健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終止契約或為其他處分保單之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健良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自111年10月5日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在卷可明;次查,以本件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三張,其中一張預估解約金僅新台幣(下同)3,268元尚無保全必要,然而如附表所示兩張保單其預估保單解約金合計達新台幣729,453元,本院衡酌系爭保單之解約價值、及依111年11月17日公告債權表本件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已達13,365,391元,認附表所示保單具相當價值而足於債權人受償有一定影響,為免於程序中有保單變更、保單質借、終止等情事,故認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保單(保單號碼)預估解約金1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023716796-00)新台幣380,584元2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023716833-00)新台幣348,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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