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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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福堂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債務人正確住所地址,該裁定已於101年
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