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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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輝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詐欺」、「有期徒刑7月(2次)」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及偽造文書」、「各處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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