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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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60號原告 夏興國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夏興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所地址。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二)本件請求被告負國家賠償責任,則被告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姓名、行為時間點、行為內容、原告受侵害之權利、損害數額及損害內容等,均應予以逐一表明,且提出相關證據方法。
(三)補正起訴狀經原告簽名、蓋章之原本(原告電子郵件並無簽名)。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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