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