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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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C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之主│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及出處│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
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照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