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0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唐明煌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0月2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