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8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1法定代理人乙○○
B1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等暨其他因與抵押權人金融業務往來所生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1,0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34年10月10日止計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分別於94年10月14日及同年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聲請人銀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5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參諸前開約定,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該借款債務,計尚欠借款本金818,325元及自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宅PAY金借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㈠:
┌─────────────────────────────────────────────────────────────┐│(土地):95年度拍字第2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湖││458│建││82│18.02│10000分│││││││││││││之43││└─┴───┴────┴────┴────┴────────┴─┴──┴──┴───────┴────┴──────────┘┌─────────────────────────────────────────────────────────────┐│(建物):95年度拍字第2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5│新竹市○○路│新竹市南│住家用、│││││6│││││││6│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1│1050巷26號5│湖段458│鋼筋混凝│││││2│││││││2││.│方││分:南│││6│樓│地號│土造、5│││││.│││││││.││6│公││湖段51││││││層│││││7│││││││7││2│尺││7、737│││││││││││5│││││││5│││││建號,│││││││││││││││││││││││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220│││││││││││││││││││││││分之1│└─┴─┴──────┴────┴────┴─┴─┴─┴─┴─┴─┴─┴─┴─┴─┴─┴─┴────┴─┴─┴───┴───┘附表㈡:
┌─────────────────────────────────────────────────────────────┐│(土地):95年度拍字第2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湖││456│林││9│66.63│10000分│││││││││││││之43││├─┼───┼────┼────┼────┼────────┼─┼──┼──┼───────┼────┼──────────┤│2│新竹市││南湖││459│林││2│84.68│10000分│││││││││││││之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