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宏維實業有限公司
            、82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南投縣○○鄉○○○路○段○○○巷80、82
號使用高壓動力用電(電號:00000000000),積欠民國92年
10月及11月等3張電費,共計新台幣236,075元,經原告派員
屢催並限期繳納,惟被告迄今未清償,爰提起訴訟,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灣電力公司電費收據3紙等件
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供電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訴訟費用新台幣299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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