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15日南市警三刑字第097430279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吸食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8日19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699巷30號住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供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