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鎮裕南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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