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鎮裕南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