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